支 付 令 申 请 书
支 付 令 申 请 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9月6日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镇XX村七组。身份证号XXXXXXX,联系电话1331915XXXX。
被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87年2月26日生,住陕西省XX县XX镇XX村,常住XX县XXXXXI小区9号楼4单元302室,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1502518XXXX。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布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陆圆整(¥ 60000.00)和及同期银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被申请人称其在云南文山州马关县承包了一个选矿厂利润可观,但是自己资金缺乏,需要向申请人借钱,经过其多次极力劝说和一再承诺按期还款,申请人同意借给人民币陆万元,并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计向其转款陆万元(¥60000.00)。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陈某出具《借条》 一张,约定2021年12月30日之前还款。2021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但被申请人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直到后来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一直未按约定还款。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及借款期限明确具体,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借陆万元圆整(60000.00)及利息,望予以批准为谢。
此呈
X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亲笔书写的借条复印件2份(原件备查)
2.微信转账截图4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