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啥叫支付令、到庭令、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4-11-01 00:26

提起法律文书,大家一般都会想到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而对“令”比较陌生。今天,小编带大家通过以下3个案例,认识了解“令”。

巧用《支付令》 不开庭要回欠款

李济良 绘

6月24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伊宁市某公司( 以下简称“某公司”)发出《支付令》,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

2017年7月25日,伊宁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与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网络科技公司向某公司提供总价为611176元的货物,所有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某公司先向网络科技公司支付30%的货款,货物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支付50%的货款,正常使用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支付剩余货款。

合同签订后,网络科技公司按约交付货物。2017年9月20日,货物经某公司验收合格。2018年,某公司分3次向网络科技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97700元,剩余113476元一直未付。网络科技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于今年6月21日向伊宁市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网络科技公司与某公司之间合同关系合法明确,双方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故向某公司发出《支付令》。

  某公司收到《支付令》后,于7月2日向网络科技公司支付了剩余货款。

法官说法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只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具有申请手续简便、无需开庭审理、债权实现时间短、费用成本低等特点。(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白哈提奴·阿斯马洪)

代理人说不清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唤”出原告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选择本人不到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等诉讼活动。但是由于诉讼代理人并非案件的亲历者,会以对案件相关事实不知情、细节表述不清需征询当事人意见为由拖延诉讼,或以举证责任在对方为由拒绝配合法庭调查,导致事实查不清、证据真伪查不明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日,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就庭审中遇到的情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督促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

6月,麦盖提县法院受理4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起案件的原告均为李某,且李某全权委托妻子代理诉讼。庭审中,李某的妻子不清楚案件事实,无法说出关键细节。为查明事实,法院向李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李某于法院传票载明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近日,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接受对案件的相关询问并自我陈述、举证。在法院主持下,4起案件均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近年来人民法院诉讼改革过程中,开始应用的一种新型法律文书,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之规定。(通讯员 布合里其·玉素甫)

监护人失职 法院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6月25日,昭苏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调解结束后,法院针对监护人失职情况,依法向王某和张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2008年1月,王某和张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明明。由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今年5月10日,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确定明明由张某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

“我家气氛很压抑,父亲经常不回家,即便回家了,也和母亲争吵不断,影响我的情绪。”调解结束后,15岁的明明向法官诉说委屈。

  法官调查认为,王某和张某未能尽到作为父母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未能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存在家庭教育明显缺失的情况。

为增强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意识,引导其关注子女的健康和情感需求,法院依法向王某和张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他们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由法院发出的带有强制力的令状,违反将被予以训诫、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家长,应当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责任,加强家庭教育,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温暖、和睦的家庭环境。(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朱茜 陈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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