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印鉴的支票而错误付款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4-11-07 19:1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六十九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4日,法释[2000J32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七里河区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要点提示:本案系一起刑事诈骗案件所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争议的焦点在于农行七里河支行与乾坤公司的责任划分问题,具体为:其一,农行七里河支行的合法支票付款行为是否受乾坤公司与卡玉龙之间的基础关系涉及诈骗犯罪的影响;其二,农行七里河支行对其法定审查义务能否以银行内部规定作为抗辩;其三,农行七里河支行未能识别出伪造印鉴的支票而错误付款应否对乾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认定中应否考虑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乾坤公司主张的损失中,仅最后一笔付款的1350万元所涉三张支票的印鉴系伪造。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卡玉龙是乾坤公司西北采购部的固定客户,且长期、多次到农行七里河支行办理转账业务,乾坤公司工作人员旭英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由卡玉龙实际控制;该1350万元的空白支票,乾坤公司在未验货的情况下向卡玉龙出具,由卡玉龙在该支票上加盖了其伪造的印鉴,并通过旭英的结算账户将款转走。上述事实证明,乾坤公司在财务管理及货物交易中存在过错,为卡玉龙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一、二审法院根据过错原则,判决乾坤公司与农行七里河支行对该部分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对于农行七里河支行依据真实支票付款的部分,乾坤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乾坤公司主张的其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卡玉龙刑事卷宗未被采纳的问题,经本院审查查明,二审法院已经依法调取了卡玉龙合同诈骗案件的相关案卷,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处理。

——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第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05-510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本案经书面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见,该庭认为: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规定付款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的同时,亦规定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法理和法律规定,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属于减免付款人责任的事由,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过错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本案最终驳回了乾坤公司的再审申请。

——朱靖:《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印鉴的支票而错误付款的责任承担——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七里河区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第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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