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花了钱的!”付款后,体验不好能退钱吗?

2024-11-09 13:57

  美容项目效果不佳 

  被判退还部分款项

  身边的事儿

宁某在白某经营的美容院接受面部皮肤痘坑修复美容服务,共计支出一万元。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但美容院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及护理记录中,明确承诺6次治疗后,面部痘坑达到70%的修复效果,无效退款。

为保证治疗效果,白某要求宁某配合进行日常补水护理。经过7次治疗后,宁某认为面部痘坑改善并不明显,未达到70%的修复效果。多次交涉未果后,宁某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要求白某及美容院全额退还美容费一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白某经营的美容院为个体工商户,财产与其本人财产混同,白某应与美容院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原告在接受服务前后的面部照片,可证明原告在接受服务后,皮肤确有一定程度上的改善。庭审查明,原告在接受服务期间,未严格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充分补水。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及过错程度,案件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最终,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退还原告5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美容服务未达到预期效果引起的消费纠纷。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为原告提供的美容服务未达到承诺的效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漂流发生碰撞 

  景区承担赔偿责任

  身边的事儿

今年7月,韩女士在某景区体验漂流项目。在下游的一个急流处,韩女士所乘船只发生碰撞,导致韩女士右眼眶骨折。因医疗费等问题协商未果,韩女士以景区管理方为被告,诉至商城县法院。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解,景区管理方向韩女士支付两万元,用于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景区管理方虽然就韩女士参加的漂流项目履行了告知和警示义务,但对游客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玩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游客受伤。而某景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会员卡使用有限制 

  要求道歉被驳回

  身边的事儿

2023年5月,段某在商丘某食品公司支付238元办理会员卡,用于在该公司旗下多处门店消费。段某在多处门店消费后,对会员权益每日两次的使用限制不满,认为某食品公司构成侵权,遂起诉至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请求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损失一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判决结果

梁园区法院一审认为,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某食品公司对其有侵权行为且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失,段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段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害等法律后果的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赔礼道歉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

本案中,段某办理会员卡用于在相关门店消费时享受优惠待遇,因每日使用会员卡超过两次被拒,诉请某食品公司赔偿损失。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何种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段某在本案中不存在人身权被侵害的事实,其请求某食品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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