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催收!一纸“支付令” 能否化解催收难?

2024-11-10 19:55

来源 | 不良观察局综合

近日,兰州市红古法院通过发出支付令的方式,督促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偿还债务,化解银行“催收难”问题,引发行业广泛关注。

根据兰州日报报道,该案件中的债务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要,两名债务人拒不履行偿还义务。银行遂向红古法院红古法庭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

一直以来,个贷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是行业关注的重点,但由于市场监管以及司法资源等诸多的限制,市场从业者一直未找到相对高效的处置方式。此番支付令的应用是否能有效扭转个贷不良清收难的局面呢?对此,小局梳理发现除了兰州红古法院外,目前已有多家地方法院陆续通过部署应用支付令化解银行不良资产清收的难题。

多地法院推动“支付令”督促清收处置

8月初,甘肃平凉中院召开了全市法院开展运用支付令督促清收处置攻坚行动动员部署会。会议指出开展运用支付令督促清收处置攻坚行动要把握“依法依规”、“快字当头”的总体要求,按照全面梳理案件存量、依法做好支付令审理审查、推进程序高效衔接的步骤,切实加大涉不良资产案件支付令适用力度,努力实现运用支付令完成一批案件攻坚化解的目标任务,促进涉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提质增效。

无独有偶,早在7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也重点提到了支付令。其中关于如何依法适用督促程序,该《意见》表示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以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发出支付令。充分发挥支付令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势,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此外,河南林州法院金融审判团队创新上线“电子支付令”,实现申请、审查、送达等一系列流程全程电子化,既方便农商银行参加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又大大减少办案时间,使林州农商银行金融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了大幅度提升。截至6月12日,该行就数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交56份支付令申请,均电子送达成功。

什么是支付令?

那么,对于地方法院中频频提到的“支付令”究竟是什么?根据公开信息,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支付现金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省去开庭、宣判等程序,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许多纠纷标的小、争议不大、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仅仅是因为债务人缺乏支付意愿,或暂时没有支付能力而引发诉讼。支付令是解决这类纠纷最为便捷的途径。值得注意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且支付令作为督促程度无需开庭审理,能确保当事人权利早日实现。

多家消金机构曾试水支付令

而实际应用中,不止银行不良清收中陆续使用支付令。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多家消费金融公司也曾尝试通过申请支付令提高不良资产清收的效率,包括中邮消金、捷信消金、金美信消金、中原消金等。其中仅中原消金一家作为原告申请支付令的案件达到了2200多件,规模数量不少。

对此,小局咨询业内专业人士,表示在个贷不良清收中相较司法诉讼,申请支付令有一定的优势。其中支付令相对便捷不必书写起诉状,也不必传唤债务人和开庭审理;而且申请费用较低,一般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整体债务清偿速度和效果较为理想,是很多银行以及消金公司选择尝试的重要原因。

不过受制于申请支付令的管辖问题,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支付令的推广范围。

整体来看,个贷不良资产的处置一直以催收、诉讼等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方式存在。但鉴于催收处置受到诸多监管,处置作业开展变得愈发艰难。而诉讼等处置手段考虑到成本及司法资源等诸多限制性因素,也始终未能成为主流。在此背景下,受益于多地法院的助推,支付令作为一种解决金融借款、信用卡纠纷等案件的一次新尝试,能否有效提升审判效率,提升资产的回收率,我们也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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