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庆律师事务所-商标使用的本质与“象征性使用”的司法认定
2025-03-02 14:19
商标作为企业核心知识产权,意义重大。它不仅是企业竞争力象征,更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建立品牌认知和积累商誉的重要工具。商标权取得虽不同国家制度不同,但都强调使用重要性。我国虽为注册取得制,也重视商标使用基础地位,对未注册先使用商标给予合理保护。
商标本质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建立品牌印象。其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真实使用意图,实际投入商业使用发挥识别功能。“象征性使用” 是为维持商标注册效力避免被撤销而进行的缺乏真实、善意的使用,未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发挥应有功能。
司法实践中,判断 “象征性使用” 需考虑多个因素。如商标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的经营范围及能力,若与核定商品或服务无关或能力有限,可能存在制造证据嫌疑;商品或服务性质也影响判断,如婚纱等特殊商品需谨慎审查证据;商标使用规模、范围、持续时间和频率,时间长、频率高更能表明真实意图;使用方式单一可能构成 “象征性使用”;证据形式和内容需审查真实性和规范性;还会考虑商标权人申请注册的意图和目的。
案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多个案件从不同角度分析认定 “象征性使用”。如(2022)京 73 行初 3690 号案,从发票、淘宝销售记录等多方面分析,结合商品特点和品牌知名度等,认定使用证据系象征性使用,诉争商标应撤销;(2017)京 73 行初 7130 号案指出判断使用证据及是否为真实善意使用行为,未达一定规模使用需结合其他因素判断是否为象征性使用;(2019)京行终 8388 号案中诉争商标销售数量极少,无法实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不应维持注册;(2020)京行终 4490 号案指出发票数额小,难以认定符合商业惯例,系象征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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